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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21 来源:网络
2017年至2019年间,家住杭州市江干区的张某为追求心理刺激,以担任模特需要拍摄照片为由将被害人裘某某(未成年)、李某某等三人先后约到他位于滨江区西兴街道某小区的家中。在拍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使用言语哄骗被害人脱下衣裤并不顾被害人反对,通过亲吻身体、口交等方式猥亵被害人。事发后,裘某某越想越不对劲,在听取了父母的意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的“侮辱妇女”与侮辱罪的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本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本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