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这种利益并非没有边界。
一、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
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在期限届满前,原则上不负有提前缴纳义务。这是认缴制赋予股东的期限利益。
二、加速到期的常见情形
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上述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与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区别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出资后又将出资抽回,虚假出资是指未实际交付出资却取得出资证明。两者都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四、债权人的实务路径
债权人应当关注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与股东出资期限,在执行阶段及时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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