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中,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是督促履行的重要手段,其适用条件与救济路径值得了解。
一、限制消费与失信名单的区别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
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需要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法定情形。
二、常见的受限事项
限制消费措施通常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及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三、可以申请解除的情形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解除相关措施。
四、错误的救济
认为惩戒措施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内容,所涉规则可能因个案事实、地域及裁判口径差异而不同,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