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下去或者股东之间失去信任时,如何合法退出、如何避免因清算不当而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普遍关心的问题。
一、常见的解散事由
公司解散一般包括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自愿解散包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通常需要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二、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
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与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
三、怠于清算的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给股东的实务提示
决定退出时,应当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妥善保管公司账册与财产,避免出现“人走账乱”的局面;同时注意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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