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是建筑行业的常见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重要保障手段。
一、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与顺位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优先受偿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行使期限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一般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超过该期限未主张的,可能不再受到优先保护。
三、优先受偿的范围
一般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就该装饰装修工程主张优先受偿。
四、实务提示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签证、结算资料与催款凭证,在应付价款之日起及时以书面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地位。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内容,所涉规则可能因个案事实、地域及裁判口径差异而不同,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