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各种考虑,实践中存在大量股权代持安排。代持并非当然无效,但风险不容忽视。
一、代持协议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一般认定该合同有效。
但若代持目的是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规避外资准入或者公务员经商限制,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主要风险
一是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例如转让、质押,实际出资人可能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该股权,实际出资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通常难以排除强制执行;三是名义股东离婚、继承时股权被分割。
三、显名路径
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通常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四、风险防范建议
建议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出资、权益归属、表决权行使与违约责任;保留完整出资凭证与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在条件成熟时尽早办理显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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