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的申报与受偿顺序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如何申报债权、能拿回多少。

一、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二、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三、担保债权的处理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价值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四、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

重整期间,债权人应当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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