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解决继承开始后遗产无人管理的问题提供了制度工具。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主要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责任与报酬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四、实务提示
对遗产范围复杂、继承人分散或者存在债权债务争议的情形,建议尽早确定遗产管理人并制作遗产清单,避免遗产被转移、隐匿或者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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