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委托照护作出专门规定,涉及外出务工家庭的常见问题。
一、委托照护的要求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禁止委托的情形
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吸毒、酗酒等恶习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三、父母的联系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保持联系和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并给予亲情关爱。
四、实务提示
建议签订书面委托照护协议,明确照护内容、费用与联系方式,并定期与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沟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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