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的别除权与抵销权:债权人如何主张

破产程序中,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与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别除权与抵销权获得更有利的地位。

一、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但担保物变价后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二、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或者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得抵销。

三、行使方式

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实务提示

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内一并提出别除权或者抵销权主张,并提交担保合同、登记证明、往来账目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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