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是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重要工具,关联交易是重点审查对象。
一、可撤销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二、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该行为无效。
四、实务提示
管理人应当重点核查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与资产处置,及时行使撤销权以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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