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承担审议与决策职能,债权人应当积极参与。
一、主要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二、表决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表决权的行使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四、实务提示
债权人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关注管理人工作报告与财产变价方案,对损害自身利益的方案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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