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方式。
一、和解的启动
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表决与认可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
三、与重整的区别
重整程序更为复杂,涉及营业重组、出资人权益调整与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解程序相对简便,主要解决债务清偿安排,一般不涉及股权调整。
四、实务提示
债权人应当评估和解协议的清偿比例与履行保障,对缺乏履行保障的方案审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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