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的和解程序:与重整、清算的区别

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方式。

一、和解的启动

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表决与认可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

三、与重整的区别

重整程序更为复杂,涉及营业重组、出资人权益调整与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解程序相对简便,主要解决债务清偿安排,一般不涉及股权调整。

四、实务提示

债权人应当评估和解协议的清偿比例与履行保障,对缺乏履行保障的方案审慎表决。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内容,所涉规则可能因个案事实、地域及裁判口径差异而不同,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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