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行使诉讼权利,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
一、送达方式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二、公告送达的条件与期限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最后手段,不能随意适用。
三、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实务提示
当事人应当确保在法院预留的地址与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地址变更后及时告知法院;收到传票后应当按时出庭,避免因缺席而丧失答辩与举证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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