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恢复票据权利。
一、适用情形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三、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四、实务提示
票据丧失后应当尽快向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及时通知支付人止付,避免票据被他人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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