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申请、质证与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在专业性问题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非不可质疑。

一、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二、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就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三、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四、实务提示

申请鉴定应当明确鉴定事项,并提供完整、真实的鉴定材料;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并说明理由。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内容,所涉规则可能因个案事实、地域及裁判口径差异而不同,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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