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并非总能顺利进行,中止与终结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诉讼中止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二、诉讼终结的情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法律后果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终结诉讼的,案件不再继续审理。
四、实务提示
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影响诉讼进行的情形,并在中止原因消除后主动申请恢复诉讼,避免案件长期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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